2021年11月10日,正观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,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二审案件的判决书。
张某今年26岁,陕西西安人,是一名在读硕士研究生。2020年5月26日晚上21时许,张某与网友杜某相约在某职业技术学院门口见面。
之后,张某驾驶电动车将杜某带至某湿地公园河堤上。二人下车后坐在河提上聊天,张某趁杜某不备,抢夺走杜某放在身旁地上的一个价值5070元的GUCCI牌斜跨包,包内价值3584元的iPhoneXR型白色手机和价值1839.08元的白色AIRpod3无线蓝牙耳机被一同抢走,张某随后驾驶电动车逃离。
2020年8月27日张某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8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陕西省看守所。
秦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趁人不备,当场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0493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,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张某提出,他抢夺他人财物后采取过补救措施,且没有使用变卖赃物,且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,认罪认罚,请求从轻处罚。
辩护人提出,一审法院遗漏了张某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有利情节;被告人张某是在校学生,真诚悔罪,请求改判。
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审判决综合全案情节,已经对张某从轻处罚,对上诉人张某的上诉意见及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来源:正观新闻
告知函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第139号令)及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》第二十九条相关要求,现需对高燕波等9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向社会公告作废。自公告之日起作废。
后附:需公告作废机动车驾驶证明细
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
2021年11月3日
需作废驾驶证的驾驶人明细
序号
姓名
准驾车型
档案号
证芯编号
作废原因
1
高燕波
C1
14040036****
未收回驾驶证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
2
岳锁元
C1
14040068****
未收回驾驶证
强制戒毒
3
赵军
C1
14040035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4
宋义芳
A2
14040011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5
牛伟东
B2
14040014****
未收回驾驶证
强制戒毒
6
张风旗
C1
14040075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7
张雅杰
B2
14040027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8
裴旭东
C1
14040031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9
王辉东
A2
14040011****
未收回驾驶证
社区戒毒
来源 | 长治交警
编辑 | 婷婷
责编 | 杨瑾
来源:山西法制报长治频道